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遵照商务部(原外经贸部)《关于成立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协会)的暂行规定》(外经贸合发2002 ¬(10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加强在阿中资企业的沟通、管理和协调,促进中阿两国经贸合作持续健康发展,维护中资企业合法权益,在阿尔及利亚的中资企业决定成立中资企业协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会性质
鉴于阿尔及利亚有关部门已停止办理外国企业商会(协会)在阿尔及利亚的注册登记手续,中资企业协会定性为使馆经商处领导下的在阿中资企业内部组织;
第三条 协会宗旨
促进中国和阿尔及利亚经贸合作的进一步发展;指导、协调中资企业守法经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组织、推动中资企业间的交流、联系和信息沟通;推动中资企业与阿工商界的联系与合作;组织重大工程项目和有多家中资企业参与投标的工程项目的协调,协商解决重大经营问题;建立中资企业良好经营秩序,统一对外,有效保障和维护中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中阿经贸和投资合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工作原则
贯彻执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的方针、政策,遵守中国和阿尔及利亚的现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司和企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指导会员公司协调、协作,积极有序开拓市场,实现互利共赢;
第二章 协会组成
第五条 在阿中资企业的定义
中资企业的定义是指在阿合法经营的中国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中国公民在阿注册的个人控股公司。
第六条 会员资格
凡履行国内审批手续并在阿尔及利亚合法注册并从事经济、贸易、投资等经营活动的中资企业,在阿合法注册成立的个人控股或合伙公司,经申请均可成为中资企业协会会员;
第七条 入会办法
本着入会自愿的原则,申请入会企业须填写申请表格,申明自愿入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领导和协调。申请材料还须提供企业国内审批手续、相关资质文件和当地注册文件复印件;
第八条 协会的组成
申请并成为会员的企业应委派第一责任人参加协会工作和会议;
协会组织机构由会员大会、秘书长、行业分会、秘书处等组成;
会员大会负责通过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行业分会会长原则上由副会长兼任;
协会领导机构由会长一人,副会长八人,秘书长一人组成;
协会会长负责主持协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兼任行业分会会长;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秘书长原则上由会长单位推荐担任;经商处指派专人负责与协会的联系等工作;协会秘书处暂时设在经商处;
根据中资企业在阿业务情况,确定先设立在协会领导下的建筑、水利、矿业、贸易四个分会,其他行业分会视情况在今后设立;
协会接受使馆领导,具体工作在使馆经商处的指导下开展。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的产生及任期
协会会长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副会长人选由会长从具代表性的各行业公司中推荐,经会员大会认可,任期二年;
会长、副会长经选举可连任;
会长、副会长因工作需要调离阿尔及利亚时,可召开会长会议,补选会长或副会长。
第三章 协会职责
第十条 协会职责
1、在中国驻阿尔及利亚使馆经商处指导下,组织协会各项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2、为会员提供驻在国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市场信息和咨询,敦促会员守法经营。建立协会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沟通平台;
3、定期组织会员大会(至少一年一次)和分会会员会议(至少三个月一次),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经营问题和重大项目的投标。遇市场发生重大情况和特殊问题时,可随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制定对策,采取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4、应会员要求,出面协调会员之间产生的纠纷;
5、积极开展调研,及时捕捉市场信息和政策变化,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和法规等咨询服务;
6、遇会员单位及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出面或协助使馆对外交涉,保障中资企业及人员的合法权益;
7、不定期组织会员企业间的文娱活动和体育比赛,加强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丰富会员企业的业余生活;
8、对恶性竞争、扰乱经营秩序,违法经营的会员企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使馆经商处核准后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并报国内主管部门备案。遇重大违规或重大项目须要国内有关部门处理和最终协调时,由使馆经商处根据协会意见报国内主管部门和相关商会。
第四章 会员资格的取消
第十一条 遇下列情况,会员资格取消
—会员书面申请
—企业撤离
—协会解散
—一年内拒绝参加协会任何活动,拒绝接受协会协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中资企业协会暂不收取会费,有关活动的费用均摊;
第十三条 协会秘书处暂设使馆经商处,由经商处指定专人协助会长和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电话:021791688 传真:021792983
第十四条 有关分会工作细则在本章程框架内由分会全体会员共同制定,并作为协会规章的一部分;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协会领导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9年1月1日经会员通过,并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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